【导语】: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仲裁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1)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原籍、现住址、联系电话、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地址和联系电话);
(2)仲裁请求应具体明确、简明扼要,请求事项涉及标的额的应明确请求的具体数额;
(3)针对仲裁请求事项一一列明事实和理由,包括写明劳动人事关系建立的时间、争议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结果,争议的内容及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和请求事项的法律依据,有标的额的,应写明计算依据和计算方法。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作为仲裁文书送达地址,如地址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因申请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机构、申请人本人或者申请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申请书及证据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由申请人本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