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辽宁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布,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和维修,登记和通行,综合治理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非机动车通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指定位置悬挂合法有效的号牌;
(二)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等低能见度情况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减速慢行;
(三)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四)不得在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电动自行车;
(五)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路段、区域;
(六)不得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分散注意力、妨碍安全驾驶;
(七)不得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
(八)不得在驾驶时牵引动物;
(九)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速标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电动自行车在公共场所停放,应当有序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内;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的,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