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丹东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一)城市低保调增标准。由每人每月663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93元。
(二)农村低保调增标准。由每人每年5052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532元。
(三)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调增标准。集中和分散救助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86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32元。
(四)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调增标准。集中和分散救助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年70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7692元。
(五)孤儿基本生活养育调增标准。散居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383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659元,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72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74元。
(六)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调增标准。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第一档由每人每月5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24元;第二档由每人每月543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84元;第三档由每人每月503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41元;第四档由每人每月46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