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规定
丹东婚假:10天
丹东产假(女方):158天
丹东陪产假(男方):15天
产假规定:
1.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
2.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
3.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产假天数
1.基本产假:98天+60天
2.其它产假: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日,7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2)放置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5日,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3)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日,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5日;
(4)施行输卵管结扎术的,休假21日,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5)施行输精管结扎术的,休假10日;
(6)施行人工流产术的,未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15天;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42天;
(7)经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21日,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日。
温馨提示: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产假办理
办理材料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和独生子女证
办理地点
直接咨询公司的人事部门并办理
温馨提示:
1、申请哺乳假需要提供出生证
2、《独生子女证》应在子女出生后3个月办理
3、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4、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怀孕和产假待遇
1、对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其他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工种作业的女职工,应暂时调换工种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2、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位,有条件的应设立孕妇休息室。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3、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算作劳动时间。
4、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所在单位应全部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5、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6、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