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辽宁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布,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和维修,登记和通行,综合治理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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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维修、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
(三)改装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
(四)除安装儿童安全座椅外,加装车篷、车厢、座位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五)加装高分贝喇叭、音响等产生噪音污染或者影响安全的设备。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废旧的电动自行车。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置换、提前报废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按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有关规定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应当依法提供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回收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