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丹东市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在哪?为加强我市犬类管理工作,按照《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对丹东市城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域重新进行了划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养犬重点管理区范围:
在丹东市城区范围内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和养犬一般管理区。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合作区为重点管理区,城区边缘地区未划入重点管理区的区域和农村地区为养犬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的界定区域,居民可向居住地派出所咨询。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应当遵守的规定:
1、实行养犬登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登记,按年度交纳养犬管理费。
2、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携犬到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领取狂犬病免疫证明。
3、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居民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从事犬只养殖活动,凡违规饲养的,要立即带离市区。
4、携犬出户应当挂犬牌、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并携带《养犬登记证》;
5、携犬出户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6、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装入犬笼;
7、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当即时清除;
8、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9、不得妨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10、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11、不得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发生犬只伤人的,应当立即将受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12、不得携带烈性犬进入养犬重点管理区,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进入养犬重点管理区的,应当将其装入犬笼;
13、 履行养犬规定的其他义务。
犬类管理工作举报联系电话
1、丹东市公安局:110
2、治安管理支队犬类管理大队:3118812
3、属地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