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丹东市个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的规定有哪些?丹东市个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哪些规定?本地宝小编为你解答。
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犬出户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挂犬牌、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
(二)携犬出户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装入犬笼;
(四)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当即时清除;
(五)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六)不得妨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七)主动制止犬只狂吠,减少扰民;
(八)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九)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和倒卖《养犬登记证》,遗失的应当申请补发;
(十)不得携带烈性犬、大型犬进入养犬重点管理区,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进入的,烈性犬应当装入犬笼;
(十一)不得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发生犬只伤人的,应当立即将受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十二)犬只死亡或者转让后三十日内,应当到居住地或者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
(十三)在一般管理区内,烈性犬、大型犬必须实行栓养和圈养。
(十四)履行养犬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