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本地宝 > 办事指南 > 丹东社保 > 丹东流浪救助 > 丹东市流浪救助离站规则
丹东市流浪救助离站规则
2014-12-18 15:24【我要纠错】

【导语】:丹东市流浪救助离站服务规则有哪些?丹东市流浪救助离站服务有哪些规则?丹东市流浪救助离站服务的规定是怎样的?本地宝小编为你解答。

  离站准备

  1、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受助人员需求,帮助其联系亲友,并为受助人员提取亲友汇款提供帮助。

  2、对年满16周岁、无精神障碍或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受助人员临时生活困难已经解决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其做好离站前准备并适时安排离站。

  3、受助人员在医疗机构接受救治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明适时安排离站。

  自行离站

  1、年满16周岁、无精神障碍或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主动要求自行离站的,应当填写《自行离站声明书》。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为其办理离站手续,清点交接寄存物品,完成《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

  2、 自行离站人员没有交通费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其实际需求提供乘车凭证和必要的饮食。

  3、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与当地(火)车站、港口协商购买、印制、查验及退返乘车凭证的具体方式,加强对受助人员乘车凭证的管理。

  乘车凭证应当方便受助人员到达目的地,流入地到流出地有直达车、船交通工具的,应当提供直达乘车凭证。确需中转的,应当告知受助人员中转地站名、中转地救助管理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

  4、救助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得为受助人员提供现金。因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短途公共交通费的,一般不超过20元,救助管理机构应当留存受助人员签收字据。

  5、受助人员未办理离站手续、擅自离开救助管理机构或医疗机构的,视为主动放弃救助,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文字记录并保存相关资料。

  接送返回

  1、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和其他特殊困难受助人员(以下简称“特殊困难受助人员”),应当由其亲属接领返回。

  2、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查验接领人身份证件,保留其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同时清点交接寄存物品,完成《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办理交接手续。接领人拒不提供身份证件、证明材料或拒不签字确认的,不得移交受助人员。受助人员患病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将受助人员病情信息告知接领人。

  3、亲属不能接领特殊困难受助人员返回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实情况后安排接送返回。

  4、流入地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向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通报特殊困难受助人员人数、健康状况、家庭信息等基本情况,就接送方式、交接时间和地点等具体事项进行协商,并在交接时办理交接手续。

  5、由流入地救助管理机构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护送特殊困难受助人员返回的,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安排车辆到(火)车站、码头等到达地点接应。

  6、流入地、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就接送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上级民政部门协调解决。

  7、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接送特殊困难受助人员人数、健康状况、风险隐患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人员人数及交通方式,必要时应当安排医护人员随行。接送途中发生意外情况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妥善处置并向救助管理机构报告。

  8、护送特殊困难受助人员返家前,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告知受助人员亲属做好接收准备,并在交接时办理交接手续。

  9、联系受助人员返家时,其家人明确表示不接收的,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提前联系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和居(村)民委员会到场,请其依法维护返家人员权益。

  10、受助人员确已无家可归的,其户籍所在地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接收受助人员,并协调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受助人员因长期流浪被注销户籍的,其户籍注销地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接收受助人员,并协调公安机关办理恢复户籍手续。

  11、省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跨省接送返回工作的指导,根据各救助管理机构自身条件、地理位置等情况,确定跨省接送单位,及时更新、发布并上报本省具备跨省接送条件的救助管理机构名单。

  终止救助

  1、受助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机构可以终止救助: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离站或出院;

  (二)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家庭信息;

  (三)违法违纪、扰乱救助管理秩序;

  (四)其他不符合继续救助的情形。

  2、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向受助人员解释终止救助的原因,清点交接寄存物品,完成《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并向受助人员出具《终止救助通知书》(一式两份)。

  其他情形

  1、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批准,受助人员移送至有关机构长期安置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清点交接寄存物品,完成《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与相关机构办理交接手续。

  2、受助人员被司法机关带离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查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证件或执法证件,保留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工作人员身份证件或执法证件复印件,清点交接寄存物品,完成《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办理交接手续。

  3、受助人员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取得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受助人员在救助管理机构内因突发急病等原因经急救机构确认死亡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到场处置并出具死亡原因鉴定书。

  4、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死亡受助人员亲属处理好后事,清点交接寄存物品,完成《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亲属不能前来的,应当取得其同意火化的书面证明材料或电话录音、视频录像等资料。亲属明确拒绝前来的,应当留存其电话录音、视频录像等资料,由救助管理机构妥善处理后事,办理火化手续,骨灰及相关物品留存三年。

  5、无法查明死亡受助人员身份或无法联系到其亲属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在市级以上报刊上刊登公告,公告期30天(当地对无主尸体处置有规定的,依照当地规定处置)。公告期满后仍无人认领的,由救助管理机构妥善处理后事,办理火化手续,骨灰及相关物品留存三年。

手机访问 丹东本地宝首页

  • 丹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和标准

    丹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救助项目矫治手术、康复训练、辅助器具、生活补助,救助标准为先医保(医保、商业保险)、后补助、再自费,各项目具体补助详见下文。

  • 丹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需要的材料

    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需要的材料主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困难证明、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各类结算发票、康复训练档案、住院小结等,详见下文。

  • 丹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对象

    丹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对象为具有丹东户籍、14岁以下残疾儿童,分为0-7岁和8-14岁两个阶段,具体要求详见下文。

  • 丹东急难型救助对象救助标准

    对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分档救助。困难程度较轻的,一般按不高于2000元水平救助;困难程度稍重的,一般按不高于3000元水平救助,详见下文

  • 丹东急难型救助政策的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重点为1、城乡特困人员和低保家庭因意外事件导致家庭财产损失或医疗费用支出人均达到当地城市低保标准6倍以上;城乡低收入家庭因意外事件导致家庭财产损失或医疗费用支出人均达到当地城市低

  • 丹东申请农村特困供养待遇的流程

    丹东申请农村特困供养待遇,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详见下文。

  • 丹东社会救助求助信息咨询(地址+电话)

    丹东社会求助主要由振兴区民政局、元宝区民政局、振安区民政局、东港市民政局、凤城市民政局、宽甸县民政局、丹东市民政局负责,各民政局地址、电话详见下文。

  • 丹东临时救助办理流程

    临时救助申请由困难对象本人或困难对象委托的他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 丹东如何申请临时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身份、家庭经济情况、急难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由困难对象本人或困难对象委托的他人(公民、法人、组织)向户籍(居住证)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 丹东临时救助的救助金的审批单位

    临时救助制度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 丹东临时救助办理时限及工作时间

    临时救助制度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 丹东临时救助救助方式一览

    临时救助制度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