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迁入材料
户口迁入条件及所需要的材料: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我市办理户口登记:
1、收养外市、县子女迁移落户;
需要带收养外市、县子女迁移落户,需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收养人户口簿等材料;
2、经部队批准的随军家属人员落户;
需要带经部队批准的随军家属人员落户,需师、旅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审批表》和随军家属户口簿等材料;
3、外市、县离退、休干部安置在我市的人员落户;
需要带外市离、退休干部安置在我市的,需市老干局出具的落户证明;部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在我市驻军干休所的,需师、旅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落户证明;
4、外市、县因工作需要调入我市的人员落户;
需要带外市、县因工作需要调入我市的,处级以上干部需市组织部门出具的手续;科级以下干部需市人事部门出具的手续;教师需市教育部门出具的手续;职工需市劳动部门出具的手续;
5、原为丹东常住户口的职工,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在外地离、退休人员;
需要带原为丹东常住户口的职工,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在外地离、退休人员,需离、退休证明、房证、本市原单位证明等材料;
6、普通全日制大专以上持《户口迁移证》来我市就业的毕业生;
需要带普通全日制大专以上持《户口迁移证》来我市就业的毕业生,需加盖市人事局或教育局毕业生就业专用章的《户口迁移证》、本人学历证书等材料;
7、户口在外地的普通全日制大专以上毕业生来我市就业的;
需要带户口在外地的普通全日制大专以上毕业生来我市就业的,需户籍证明、接收单位证明(含人社局印制的就业合同或协议、公务员录用表等)、本人学历证书等材料
8、本市生源的毕业生要求回家落户的。
需要带本市生源的毕业生要求回家落户的,需户籍证明、本人学历证书、《户口迁移证》、父母户口薄、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等材料。
9、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及投资兴办实业购买非住宅房屋申报落户;
需要带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及投资兴办实业购买非住宅房屋申报落户,需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结婚证、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等材料;2、一方为市外户口(含海、台、岫)的夫妻投靠申报落户,需结婚证、户籍证明、双方户口簿、被投靠人的住房证明、社区民警调查报告等材料;
10、一方为市外户口(含海、台、岫)的夫妻投靠申报落户;
需要带一方为市外户口(含海、台、岫)年龄未超过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子女投靠父母申报落户,需子女与父母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光荣证等)、社区民警调查报告、户籍证明、双方户口簿、被投靠人的住房证明等材料;
11、一方为市外户口(含海、台、岫)年龄未超过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子女投靠父母申报落户;
需要带一方为市外户口(含海、台、岫)老人投靠子女落户,需老人与子女关系证明(原始户籍档案或职工原始档案等),社区民警调查报告、户籍证明、双方户口簿等材料
12、一方为市外户口(含海、台、岫)老人投靠子女落户;
需要带外地来我市小城镇投资兴办实业(含二、三产业)人员及其配偶、未婚子女落户,需本人房证(照)、工商执照、户口簿、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和社区民警调查报告等材料;
13、外地来我市小城镇投资兴办实业(含二、三产业)人员及其配偶、未婚子女落户;
需要带在我市小城镇的乡镇企业、合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单位就业及从事商业、服务业人员及其配偶、未婚子女落户,需本人房证(照)、就业证明、户籍证明、结婚证、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和社区民警调查报告等材料;
14、在我市小城镇的乡镇企业、合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单位就业及从事商业、服务业人员及其配偶、未婚子女落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